2012年9月7日星期五

祭祠過偶像的米能要嗎?


問:屋苑做完鬼節祭祠儀式後,每戶送一包米,感覺不太好,老公是拿回來了,考慮要如何處理中,畢竟錢肯定是從管理費中付的,很討厭,可以投票說不祭祠嗎?



答:關於能否投票說不祭祠,是指想投票禁止別人的祭祠?還是指想投票不要強行要求每個住戶均要參與祭祠活動?若是前者,會牽涉到許多不同的範疇。若是後者,其實只要自己不介意有關祭祠的活動便可,相信在香港、中國大陸或是台灣等地區中,暫時仍未有強制性的祭祠參與要求法例,所以只要自己不參與便可。



屋苑作偶像儀式,參與者能夠獲利,那我們是否要參加?或許更明確一點的提問:「我們會否為了一些物慾的利益關係,作出對信仰有衝突或是會有機會令人誤解而絆倒別人的行為?」

是否有祠過偶像的物品我們就不能吃?或許我們來看看以下這段經文: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你們若願意去,凡擺在你們面前的,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若有人對你們說:「這是獻過祭的物」,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我這自由為甚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我若謝恩而吃,為甚麼因我謝恩的物被人毀謗呢?所以,你們或吃或喝,無論做甚麼,都要為榮耀上帝而行。(哥林多前書十章二十三節至三十一節)」

基督徒行事要先考慮能否造就人,因為基督徒雖然是自由身,是凡事都可行,但正如經文所指,不都有益處,若沒有造就人(無法使人得着建立),我們便要想清楚是否應該做。我們無論做什麼,總要顧及到別人是否有益處,這是基督徒的行事原則之一。(益處不是指人的感受與慾望上的益處,乃是與生命相關乎的造就性。)

「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與剛才的二十三節相比,這節更深入的提及基督徒行事是先考慮誰人有益處,而非先想自己的益處,這正如腓立比書二章四節所說:「人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在我們得救以前,我們以「己」為中心,行事為人凡事先考慮自己,但在得救以後,便應該以別人的事為優先,先考慮別人的益處。

「凡市上所賣的,你們只管吃,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甚麼話,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這裡告訴了我們作基督徒的不用懼怕那些食物是否有祭過偶像,因為一切的賜給都是屬於上帝,而我們為身體的需要而吃喝,即使對方所賣的食物有祭過偶像,我們吃了亦無需良心感到不安。

然後接着的經文告訴我們,我們選擇不吃時,是為了別人的益處而放棄自己的益處(吃的權利)。真正的基督徒該懂得如何捨己為人,為着別人的權益而放棄自己的個人權益。

現今仍有許多指祭過偶像的物不可吃,而原因竟然是因為那些會被邪靈附着,但從聖經中得知,靈體若果要附物,只能附在活物的身上,不能附在死物上。哥羅西書二章二十節亦告訴我們:「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脫離了世上的小學,為甚麼仍像在世俗中活著、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呢?」

屋苑做完鬼節祭祠儀式後,每戶送一包米,這包米送給你的時候是否有跟你說:「這是獻過祭的米。」或有沒有說:「這是祭過的米,吃了會健康一點的。」假若沒有,我們可以不用擔心,但是你仍可選擇不接受,不過不再是因為害怕有鬼附米,而是為着別人的良心而不接受。

因為曾經付過相關的錢,所以很想拿一點平宜物,不想吃虧(感到自己有損失)而取這米,這未必是理想及明智的選擇。當我們這樣做時,我們是一個被人牽着鼻的基督徒,因為常得要被人牽着鼻子走。但現在的你可以有選擇,選擇接受或不接受,所以主權還是在你處。




小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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