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去極端的個人主義
筆者執筆時,政改已被否決。許多人試圖分析政改否決後香港的政治形勢會如何發展?激進勢力會否抬頭?然而,什麼是「激進」?似乎很少人給它清晰的界定,很多人對它的印象都是相當籠統。筆者認為「激進」是指某一社群極端看重自己的主張,甚至把它教條化,然後不擇手段、不顧後果地把它強加在整個社會身上。簡單來說,「激進」就是極端個人主義的廷伸;從基督教信仰的角度看,就是把自我偶像化的結果。
聖經《撒母耳記上》以色列人要求撒母耳為他們立王的事件,讓我們看見人的罪性如何滲透在政治裡面。表面上,以色列人立王是因為「撒母耳年紀老邁,他兒子不行他的道、貪圖財利、收受賄賂、屈枉正直」。然而,耶和華對以色列人要求立王一事的判語卻是這樣──「他們......是厭棄我、不要我作他們的王。自從我領他們出埃及到如今、他們常常離棄我、事奉別神」。其實,百姓立王的動機從他們的說話之中已反映出來,「現在求你為我們立一個王治理我們、像列國一樣」。以色列人之所以希望立王,是希望有一個王帶領他們像列國一樣走上富強之路,而所立的王是要符合他們的期望,同時也成為他們的偶像。至於所立的王是否合乎神的心意,卻不是他們所關心。有見及此,神答應百姓的要求,先容讓不聽從神的掃羅作王,讓以色列人在掃羅的管轄下吃點苦頭,然後才立合神心意的大衛為王,帶領以色列國走上全盛時期。神這樣的安排是要讓百姓明白立王與否不是整個民族興衰存亡的關鍵,真正關鍵的乃是聽從神。
今日的香港,高呼「民主」口號的人,他們的表面原因是社會充滿不公義的事情。讀者請不要誤會,香港社會確實存在不公義的情況,但這未必就是所有人爭取民主的深層原因,特別是極端人士。他們有極端的個人主義,希望整個香港社會跟隨他們個人的意願行,而不是找出符合大多數持分者意願與福祉的路徑。為什麼筆者會這樣判斷?我們不妨回顧一下激進分子過去幾年的行為模式。
首先,是去權威化的模式。政府、警察的權威固然被激進分子全盤否定,但法律的權威他們同樣不尊重。在此,筆者認為「雨傘運動」本身是對法律權威的不尊重。有讀者必定會認為「雨傘運動」是「違法達義」的「公民抗命」,應另作別論。然而,筆者從聖經歷史和世界歷史看到,「雨傘運動」與「公民抗命」差距甚大,「公民抗命」是指當掌權者頒布的法例違反絕對真理(聖經原則與普世道德)時,人民拒絕遵行這樣的惡法。例如聖經中埃及的收生婆拒絕遵行法老的命令,不殺死以色列人初生的嬰孩;馬丁路德金拒絕遵行在公車中強迫黑人坐次等座位的法例。但是,「雨傘運動」是透過阻塞交通去威脅中央,從而爭取「真普選」,而交通法本身並不是惡法,設立交通法是為了保障人民的生活。可惜,我們看見「雨傘運動」期間,一班生計受到影響的市民向法庭申請禁制令,佔領人士卻拒絕遵守,依然故我,把個人的政治意願凌駕在客觀的法律之上。
即使在民主派內部,也是各自為政,沒有權威的中心。在「雨傘運動」期間,根本誰也不能代表誰,佔中三子,泛民政黨固然被邊緣化,就連學聯也是勉強領導整埸運動。因此,在「雨傘運動」後,數間大學紛紛退出學聯;今年的六四燭光晚會更是「遍地開花」,數個激進組織不再服膺支聯會的領導,不再於維園紀念六四。
另一個值得一提的現況是道德權威的解體。在「雨傘運動」中後期,學聯宣佈與同運組織結連,認為人既然在政治上應該自決,在性取向上也應該自決。當然,其實多年來同運組織與激進政黨一直保持聯繫,他們把「人權、自由、平等、多元」的普世價值與性解放運動捆綁在一起,令到抗衡性解放運動的教會得到「道德塔利班」的污名。但實情是,教會是反對同運人士以立法的手段改變「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家庭結構及把他們的性觀念強加在社會大眾身上,使得持守傳統家庭價值的人士受到法律打壓。其實,當人決意要任意而行,就會以道德外衣的理由去打破道德權威,然後自己成為另一個道德權威去打壓異己。
激進分子另一種行為模式是不尊重其他持分者。本來,民主的精神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社會上重大的決定,應該以多數人的意願為依歸,但對不同意見的社群及個體,應該表示尊重。可是,激進分子的行事方式卻與民主的精神背道而馳。在「雨傘運動」中後期,香港社會已有七、八成的人認為應該退埸,可說是壓倒性的多數,然而,佔領人士漠視民意,更鐵起心腸地對佔領區附近的商戶的生計損失無動於衷。
再看反水貨客運動。水貨客影響本地民生的問題固然必須正視,但本土派人士不區分誰是內地旅客,誰是本地居民,誰才是真正的水貨客,只要看見拖住旅行箱的人,就群起辱罵,繼而動粗,強行打開人家的旅行箱來「檢查」,完全侵犯人的私隱權,簡直是無法無天。
在網絡世界的情況也是慘不忍睹。激進分子對於政見不同的網民,常常加以抹黑、侮辱,甚至「群毆」及「起底」,自己自以為對的看法就「神聖不可侵犯」,人家的不同觀點卻「賤過地底泥」,這樣的態度根本是踐踏人權,極為獨裁。
激進分子還有一種近年開始流行的思潮──本土主義。簡單來說,本土主義的終極目標就是港獨,主張香港應該脫離中國獨立成為一個城邦,而配合這個目標的行動主要有兩大方面:
首先,是挑戰「一國兩制」,視香港為「獨立的政治實體」,認為中央不應介入香港的政治,最鮮明的行動就是在今年的六四晚會,有學生燒《基本法》;而本土派人士之所以不服膺支聯會的領導,就是認為支聯會「建設民主中國」的口號充滿「大中華主義」色彩,他們認為爭取香港的民主只是香港人自己的事,與中國毫無關係。
另外,是挑起中港兩地之間的矛盾,務要「去中國化」。「光復行動」表面是反水貨客,實質是反自由行來港,使香港的民生與文化不受內地人影響。本土派人士務要香港杜絕令內地的文化,因此他們反對學校以普通話教中文,中港兩地學校的交流及本地商戶設有簡體字等。
回顧到這裡,香港目前的政治氣候有點像聖經士師記作者對當時以色列人的描述,「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這裡的王肯定不是指表面的君王,否則上帝和撒母耳怎會對以色列人要求立王一事感到失望?而以色列人在掃羅王統治之下的光景並不見得比士師時期的好。這節經文的意思應該是指以色列人沒有以神為他們的王,或以色列中還沒有一位代表神真理權柄的君王。再進一步說,他們沒有順服在神真理的權威之下,沒有按神真理的標準來行事,行為也不受神真理的原則所規範,結果自我就是權威,自我就是標準,行事亂七八糟。
今日的香港社會,大多數人不是基督徒,我們不能強求非信徒以神的真理作為他們的權威、標準與規範。但在改教神學中有普遍恩惠的觀念,救恩的智慧是透過聖經所啟示,而普遍的道德律顯明在自然界與人的良知中,因此基督徒與非信徒其實是有共同的道德標準與規範須要遵守。在這種共同的基礎下,才能使民主社會的發展能夠長治久安。
首先,法律應該是人人都要尊重,人人都要遵守。法律雖然不是絕對,但法律是客觀的條例去約束眾人的行為與保障眾人的安全,為社會帶來秩序。事實上,法治是民主的基礎,「公民抗命」只是在惡法壓迫下的特殊回應。
另外,要尊重不同的人。對於不同的立場,可以表示非議,但要尊重對方人性的尊嚴,不要人身攻擊、抹黑、侮辱;對方的私隱務要尊重,「起底」是極缺德的暴行;表達憤怒未必是錯,但讓憤怒變成仇恨,難免會傷害多人;重大的議題,不要只堅持自己的立場,其他持分者的觀點也要考慮。
「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家庭結構應該受到尊重。這不僅是信仰的原則,也關乎家庭的幸福,以至社會的安定。性解放運動令到社會產生許多受害者,包括被拋棄的配偶、單身的兒童等。本文不仔細探討這專題,對於在性傾向有困擾的人士我們應關懷他們,但不能失去道德底線。
正確的道德思維應該是「目標,手段及後果」並重,不能說爭取民主的目標是「神聖」,就可以用野蠻粗暴的手段去爭取;而進行任何社會運動,都應該先評估運動為整體社會帶來的後果是益處多還是壞處多,這樣才能知所進退,向市民大眾負責任。
在本文結論時,筆者也該公道地說,有極端行為模式的人在香港仍然是少數,仍然有很多追求民主的人在理性上不認同這些極端行為,也不會參與其中。然而,他們在感性上則同情極端分子,也多少認同他們的理念,不會與他們徹底割,甚至某程度上合理化他們的極端行為,使到激進勢力有生存空間,加劇社會的撕裂。為數不少的香港人之所以會同情激進勢力,是由種種複雜的情感因素所造成,筆者會在下文一一分解。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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