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4日星期六

每日靈修 20140614 (創世記 20:14-18)

經文:亞比米勒把牛、羊、僕婢賜給亞伯拉罕,又把他的妻子撒拉歸還他。亞比米勒又說:「看哪,我的地都在你面前,你可以隨意居住」;又對撒拉說:「我給你哥哥一千銀子,作為你在閤家人面前遮羞的(羞:原文是眼),你就在眾人面前沒有不是了。」亞伯拉罕禱告上帝,上帝就醫好了亞比米勒和他的妻子,並他的眾女僕,她們便能生育。因耶和華為亞伯拉罕的妻子撒拉的緣故,已經使亞比米勒家中的婦人不能生育。(創世記第二十章十四至十八節)

亞比米勒不但把牛、羊、僕婢給了亞伯拉罕,也把撒拉歸還了他,又讓亞伯拉罕任意在自己管治之地擇地而居。由於亞比米勒的這句話,以色列人得以在南地居住。雖然亞比米勒在物質的贈送上是寬大的,但因着亞伯拉罕的行為,使他再次說出對亞伯拉罕(以及亞伯拉罕的回應)的不滿。他對撒拉說:「我給你哥哥一千銀子,作為你在閤家人面前遮羞的(羞:原文是眼),你就在眾人面前沒有不是了。」這一千銀子是指亞比米勒給亞伯拉罕牛、羊、僕婢價值的概數。在約瑟時代,奴僕的價值大約是二十兩錢;在耶穌時代,奴僕的價值則大約是三十兩。可見亞比米勒出手之大。那為何說亞比米勒對亞伯拉罕有不滿之處?因為他既已知道撒拉是亞伯拉罕的妻子,按理來說他若是要表明撒拉與亞伯拉罕的關係,應稱亞伯拉罕為撒拉的丈夫,而非哥哥,但他在這裡卻說「我給你哥哥一千銀子」,可見他對亞伯拉罕的所作所為並不滿意。
雖然亞比米勒在言語中對亞伯拉罕有輕看之意,但他仍然承認自己所犯的過錯,表明自己給予亞伯拉罕的這一切並非因為要表明自己的善,而是作為撒拉在同行的人面前遮羞用的。這句話至少給我們有兩點反省:第一,許多信徒以為只要向上帝認罪,便把問題解決了,以致我們聽到一些使得人際關係更僵的話:「我已經向上帝認了罪,上帝也已經赦免了我,所以我現在是無罪的了。」雖然在某個意義上這話是正確的,但同時我們也被教導要向所得罪之人認罪,而非告訴我們只向上帝認罪,然後便當沒事發生一樣。「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就把禮物留在壇前,先去同弟兄和好,然後來獻禮物。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就趕緊與他和息,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審判官交付衙役,你就下在監裡了。(馬太福音五章二十三至二十五節)」「所以你們要彼此認罪,互相代求,使你們可以得醫治。義人祈禱所發的力量是大有功效的。(雅各書五章十六節)」今日有些信徒會在言語上(禱告)向上帝認罪,一旦面對得罪過的肢體時,即使是給予幫助或獻上禮物,也以高姿態來表明自己所作的是善,不像人眼中所看的那樣邪惡,而絕非承認自己因所作的是惡,願意修補關係而送上禮物來表示自己的誠意。

這亦帶出了另一重點,真實的認罪必帶來真正的悔改。因為我們的信心是在行為上顯明的。新約聖經說,有一個名叫撒該的稅吏長,他在主耶穌面前表明他悔改的心是真實的,因他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有一個人名叫撒該,作稅吏長,是個財主。他要看看耶穌是怎樣的人;只因人多,他的身量又矮,所以不得看見,就跑到前頭,爬上桑樹,要看耶穌,因為耶穌必從那裡經過。耶穌到了那裡,抬頭一看,對他說:撒該,快下來!今天我必住在你家裡。他就急忙下來,歡歡喜喜的接待耶穌。眾人看見,都私下議論說:他竟到罪人家裡去住宿。撒該站著對主說:主阿,我把所有的一半給窮人;我若訛詐了誰,就還他四倍。耶穌說:今天救恩到了這家,因為他也是亞伯拉罕的子孫。(路加福音十九章二至九節)」一個人若是欠了別人的債,他不能因為信了主就認為已蒙赦免,即使自己有能力還債的時候,也不用還債。基督徒應當誠實。在歸信耶穌以後,若以往有欠債的,如今便該盡能力去還,主必加力給我們,叫這人在勞苦中得享主所賜的喜樂。

亞比米勒的願意是因着主的憐憫,因他得着了上帝的說話,而上帝願意讓人知道祂所想的,又對人說話時,這就是祂對我們所施的恩。我們如今豈不比亞比米勒更為幸福嗎?我們有的是已經完成了的聖經,聖經就是上帝的說話,當中有着許多主的吩咐、安慰及訓示,這一切都是為了我們的益處。「聖經都是上帝所默示的(或作:凡上帝所默示的聖經),於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叫屬上帝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摩太後書三章十六至十七節)」

親愛的弟兄姊妹,求主幫助我們,在一切事上都認定祂,又願意遵行祂的話,因祂愛我們,願意叫我們得享這上好的福份。


小農夫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

留言人仕請注意:

一)本果園只歡迎有興趣學習與追求基督教真理之人仕閱讀觀看
二)自己所回覆之內容是否與主題相關,新問題提問請另寫書信
三)按左上方「寫信給「小農夫」提問有關信仰問題」提問問題
四)請勿用匿名回覆,可能會被系統辨別為垃圾訊息而無法顯示
五)清楚自己立場,不信或信仰立場分歧者,請勿分享你的心得
六)請保持真實的禮貌,那些看似有禮的挑戰者,一律不予回應
七)若閣下感到自己比較有能力,請自行開設網誌發表個人偉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