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日星期三

每日靈修 20131002 (創世記 11:27-32)

經文:他拉的後代,記在下面:他拉生亞伯蘭、拿鶴、哈蘭;哈蘭生羅得。哈蘭死在他的本地迦勒底的吾珥,在他父親他拉之先。亞伯蘭、拿鶴各娶了妻:亞伯蘭的妻子名叫撒萊;拿鶴的妻子名叫密迦,是哈蘭的女兒;哈蘭是密迦和亦迦的父親。撒萊不生育,沒有孩子。他拉帶著他兒子亞伯蘭和他孫子哈蘭的兒子羅得,並他兒婦亞伯蘭的妻子撒萊,出了迦勒底的吾珥,要往迦南地去;他們走到哈蘭,就住在那裡。他拉共活了二百零五歲,就死在哈蘭。(創世記第十一章二十七至三十二節)

有些人看見這些經文的時候,會憑着自己的標準與角度來指責聖經就是那認同亂倫的罪魁禍首,但聖經真的是贊成亂倫的嗎?若我們有閱讀過整本聖經,不可能沒有發現以下幾段經文:『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他們的下體。(利未記十八章九節)』『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利未記二十章十七節)』『與異母同父,或異父同母的姊妹行淫的,必受咒詛!百姓都要說:阿們!(申命記二十七章二十二節)』這些經文都能讓我們看到,聖經是清楚記載着上帝禁止亂倫之事。

或許有人會疑惑:「既然上帝有賜下這些律法,為何當時又不咒詛行這事的人,例如亞伯拉罕,他豈不是娶了自己的妹妹嗎?若上帝是沒有每一次都按公義執行祂的律法,那祂的公義是否非絕對的?」首先我們需要明白上帝成就每一件事情都有祂自己的計劃和時間,而當亞伯拉罕娶其同父異母的妹妹時,此律法仍未賜下,所以上帝並不計算亞伯拉罕為犯罪。而且,我們不可忘記所有的人皆是由一本而出,倘若最初不是與近親交合而生後裔,人又如何能有後裔?

上帝是不會作錯事的,祂所安排的時間也是最好的。這事情亦如同種植及收割麥子一般,我們並不會在幼苗初出之時便把麥子割下,而是會等待其成熟以後才割下。因為在未成熟以先割下是錯誤的,割下的幼苗並不能起到原本要種植麥子的用處,所以只能待成熟後才把麥子割下。但是,若在成熟以後因着懶惰而沒有收割,導致麥子壞掉也是錯誤的。另外,上帝的公義不是缺乏愛,因為真實的公義乃是與愛並存。未明白救恩的人在觀看上帝施行公義的審判時,會認為上帝只是個大有能力的忿怒之神,所以在觀看舊約時總是會把上帝看成為一個可怕的上帝,所看到的只是上帝給與人的刑罰。身為基督徒的我們若不能看到上帝是個施恩的神,我們終日便只是活在痛苦之中,因我們沒有看到上帝的愛,也沒有把這愛接受。

親愛的弟兄姊妹,我們實在要明白上帝即便要人接受刑罰,也是出於愛。祂知道人若離開了祂,就離開了生命,結局便是永死。為要我們得着永遠的生命,祂不但願意使用各種方式挽回我們,更是差祂的獨生子道成肉身來到世上,為我們的罪而釘死十字架上,以祂的寶血來洗淨我們一切的罪,為我們償還了罪價。我們既是信祂的,就有着盼望,並且愛祂,願意因着這份真實的愛而作出遵行祂一切話的回應。


小農夫 @ 基督教果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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