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日星期五

每日靈修 20130802 (創世記 9:18-21)

經文:出方舟挪亞的兒子就是閃、含、雅弗。含是迦南的父親。這是挪亞的三個兒子,他們的後裔分散在全地。挪亞作起農夫來,栽了一個葡萄園。他喝了園中的酒便醉了,在帳棚裡赤著身子。(創世記第九章十八至二十一節)

當他們出了方舟後,挪亞便開始過一個屬地之人如常的生活,為着吃而作起農夫來,他也栽了一個葡萄園。聖經裡並未禁止人作屬地的事情。人信主以後仍是要工作,仍要遵行地上的法律,因為我們不是要離開這個世界,而是在這個世界中繼續作基督徒的生活。「我不求你叫他們離開世界,只求你保守他們脫離那惡者。(約翰福音十七章十五節)」人若是因信主以後為了專心侍奉上帝,而故意忽略地上當盡的責任,這是不符合聖經的。因為作兒女的,不能因為教會的侍奉而忽略父母,以致虧欠了他們;作父母的,也不能因為要侍奉而完全對家庭不聞不問,不照顧兒女,亦不工作,沒有盡家庭崗位的責任。我們不是信主以後,就只與弟兄姊妹交流,而完全把未信的人隔絕在外,或因他們的不信而不與他們交往,像輕看他們沒有接受救恩而指責他們的愚昧。假若我們不與未信者交流,完全不理會他們,又如何向他們傳福音?
當我們看見挪亞栽了一個葡萄園時,可以知道上帝並沒有禁止人類享樂。有些人會認為既信了主,就必然要多受苦難,以致人是不應該享樂,更把享樂當成是犯罪的一種。但我們並沒有看見聖經指享樂是一種犯罪的行為,反而看到上帝喜悅我們順服祂、享受祂,然後在祂所賜下的豐富中享受。只是,在享樂之時,我們不能沉迷,不能因為享樂而忘卻上帝。因為享樂是上帝賜給我們的恩典,萬不可只要恩典而不要主自己。

在這裡我們看到挪亞喝酒後便醉了,然後引發了犯罪的事情,那是否告訴我們基督徒不可以喝酒?到底聖經是怎樣看待酒的?「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上帝的面前吃喝快樂。(申命記十四章二十六節)」聖經並沒有禁止人喝酒,反而是很正面地對待酒這種飲料,但是聖經有着許多經文清楚的告訴人不可喝醉。「愛宴樂的,必致窮乏;好酒,愛膏油的,必不富足。(箴言二十一章十七節)」「好飲酒的,好吃肉的,不要與他們來往;因為好酒貪食的,必致貧窮;好睡覺的,必穿破爛衣服。(箴言二十三章二十至二十一節)」「誰有禍患?誰有憂愁?誰有爭鬥?誰有哀歎(或譯:怨言)?誰無故受傷?誰眼目紅赤?就是那流連飲酒、常去尋找調和酒的人。酒發紅,在杯中閃爍,你不可觀看,雖然下咽舒暢,終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你眼必看見異怪的事(或譯:淫婦);你心必發出乖謬的話。你必像躺在海中,或像臥在桅杆上。你必說:人打我,我卻未受傷;人鞭打我,我竟不覺得。我幾時清醒,我仍去尋酒。(箴言二十三章二十九至三十五節)」「就是這地的人也因酒搖搖晃晃,因濃酒東倒西歪。祭司和先知因濃酒搖搖晃晃,被酒所困,因濃酒東倒西歪。他們錯解默示,謬行審判。(以賽亞書二十八章七節)」喝酒不是犯罪,喝醉則是不合乎聖徒的體統,而且我們享受酒之時,不是沉迷,因為沉迷本身就有着墮落迷失之意,若我們是嗜酒如命,毫無節制地沉迷及喝醉,那我們便是犯罪,得罪了我們的上帝,也得罪了祂賜給我們的身子了。

酒雖然是美好之物,但亦能使人放蕩,作不道德之事及作錯誤的判斷。所以,人若是在高位的,或作重要的決定時,都不該喝酒,總要以清醒的狀況來處理事情。


小農夫 @ 基督教果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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